1.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(如地市县级地域)有知名度的商标。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,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、市、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,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。
2.我国中央立法中并没有知名商标一词的明确界定,但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采用这一概念,如日本就有“知名商标”和“驰名商标”的分类,其“知名商标”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“驰名商标”。
3、现行的分类是:市一级工商局认定知名商标,省一级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,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(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可以以判决形式认定驰名商标)。
4、知名商标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至后45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