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;
(二)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,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该商标满三年;
(三)申请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;
(四)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域内知名度、满意度较高,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,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;
(五)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、达标,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,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,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,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;
(六)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,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,并能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;
(七)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,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;
(八)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。